德州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犯罪行为发生在特殊主体身上,即只能由中国的中小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这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实施。
德州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发生在特殊主体身上,即只能由中国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这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实施。
2.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这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3.这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和责任,才能够构成该罪。
4.该罪行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客观要件,包括违法发放贷款、数额较大的贷款等。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德 州 违 法 发 放 贷 款 罪 与 金 融 管 理 制 度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
德州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贷款,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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