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购买珠宝首饰这一情形,若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事提前签订书面协议进行明确约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些购置物品将被界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份额,需要双方以平等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当然,对于夫妻二人而言,他们也具有自行协商确定婚姻续存期间所取得财产处置方式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夫妻可自主选择这些物品归属于全体共享、部分由个人独享,还是部分共同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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