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建委,有关县(市)财政局、建委:
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03]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电)告我们。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项目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改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四项原则。
第三条县(市、区)危改办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项目预算设计施工图。
第四条施工和工程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各县(市、区)危改办或建设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危改工程招标业务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危改工程招标业务的,在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方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给予优惠。
第六条实行合理分包。危改工程项目按照“方便施工、就近打包”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二、项目招投标第七条危改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程序包括招标信息公告、报名、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验收、资金支付等。
第八条实行招标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危改工程的招标信息由建设单位招标人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
第九条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招标文件样本。
第十条发售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按制作成本价发售招标文件(含图纸制作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方约定地方。
第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危改办、监察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经济技术专家、建设单位代表,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从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可以从有关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结果后,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等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建设单位在县级危改办监督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危改办等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所有危改工程专项资金都要纳入“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八条市、县资金归集和省级危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危改工程”招标前,市、县的危改资金必须先归集到县级“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省级安排的危改资金预算指标在市、县资金归集后下达。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危改办上报项目的工程进度,将工程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工程项目开工到基础完工之间,县财政部门按照危改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0%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主体完工再支付50%;工程验收合格支付20%;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再将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财政部门对工程资金的支付实行报帐制,即由建设单位提供有效报帐凭证,经建设单位及质检、监理单位审核,县危改办审批后到本级财政部门报帐。
第二十条财务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进行财务决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实施政府采购所节余的资金,可以用于建设单位其他建设性支出。
四、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危改工程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所有参与危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危房改造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凡具备监理条件的要严格实行监理制,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县级危改办应组织选派熟悉基建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程监督小组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实行监理的工程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危改项目质量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危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出具保修单。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出现维修、重建等问题,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在新闻媒体上通报,2年内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处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工程开、竣工日期。
第二十八条危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对挤占、截留、挪用“危改工程”资金,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制订的原《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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