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1)最高额抵押是有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物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无论将来债权如何增减,抵押权人只能在债权的最高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债权数额超过最高数额的,以设定抵押时约定的最高债权数额优先;债权数额低于最高数额的,以实际债权数额优先。(2)最高抵押权是为将来的债权提供担保。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基础,是一种典型的担保未来债权的抵押。本法所称未来债权,是指抵押权设定前尚未发生的、在抵押期间将发生的债权。(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最高额是确定的,但实际数额是不确定的。
设定最高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未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确定最高担保金额,并在此金额内担保债权。如甲方与B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一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对债权提供最高300万元的担保,以保证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债权的连续性进行担保。这里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也指抵押担保的期间。债权的连续发生,是指债权的数量不确定,连续发生。这里,保证一定期间内的连续债权,是指在被保证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保证一定期间内的连续债权。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保证期为一年的,无论在至年内发生多少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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