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损失由承运公司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承运方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避免之天灾、货物自身固有的特殊性质或合理的损耗,抑或是托运人或收货人方面的过错所引发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