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
(一)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消费者又能证明该退房条件成立(例如开发企业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消费者就可以拒绝收房。如消费者可在合同中约定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宣传、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再如可约定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即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四百七十二条对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二)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如果出现以上任一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二、收房需要查看哪些证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收房需要查看的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拒绝收房的情形: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三、拒绝收房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当事人承不承担违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是标的物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全文8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