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婚前财产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变化,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出售的增值是建立在原物交换价值上升的基础上的,按原物所有权仍应归个人所有,而不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财产升值与其余所有人没有关系,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变化,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出售的增值是建立在原物交换价值上升的基础上的,按原物所有权仍应归个人所有,而不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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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阐述了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在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变化,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出售的增值是建立在原物交换价值上升的基础上的,按原物所有权仍应归个人所有,而不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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