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征地没证也能全额补偿
无证房屋亦有补偿权利,以下即为无证房可获全额补偿的几种情形:历史遗留房屋。
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乃我国法律体制的基础原则之一,也可扩展至行政时效原则。
部分建筑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或之前,彼时尚未完善相关手续即可修建。
按现行法律标准评判,此类建筑可能被视为违建,但实际情况应依据其建设时期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农村房屋及城市农建房。
早期农村建房管理宽松,产权问题未得到充分关注,故农村存在大量无证房。
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建,只要依法建造,即便缺乏产权证明,拆迁时仍有权获得全额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县政府有征地拆迁决定权吗
县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征用土地及拆迁的权限,然而此权力须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
其合法性的保障应具备以下三项要件:第一,征拆行为应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如修建高速公路、公路等基础设施,或者建设公园、绿化带以防洪抗灾等;第二,征拆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制定详细规划、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及为被征户提供合法申诉途径;第三,征拆补偿需合理公正,包括房屋补偿、搬迁安置费和生活补贴等,确保被征户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获得相应回报。
若征拆目的并非出于公共利益,或征拆程序违法,或补偿不公,则该行为均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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