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时报
案由:郭老先生承租本市公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内有自己、大儿子和外孙三个户口。2004年12月,郭老先生的大女儿将户口迁入此处;2005年6月10日,二儿子也将户口迁入该房;外孙于2006年5月和上海籍人小李领取了结婚证;今年6月1日,动迁单位发布了动迁公告。郭老先生想知道,家中的这些户口是否都可获得拆迁补偿?
律师观点:房屋拆迁安置,有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形式。像郭老先生这种公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补偿款项应归承租人(即郭老先生)和同住人共有。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解释,“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它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现二儿子虽然于2005年6月将户口迁入此处,但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尚不足一年,且不在此实际生活居住,因此不属于同住人。小李有本市户口,结婚后只要居住在本房屋内,一般认为是同住人,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小李因1996年在自己家庭公有房屋拆迁中已经获得补偿,所以此次无权获得分配补偿。大女儿的户口在此处已经超过一年,但不实际居住,一般不属于同住人,然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可以视为同住人。”所以郭老先生作为承租人,大儿子、外孙作为同住人可以分配拆迁补偿,大女儿也可以视为同住人参与分配,二儿子和小李不能参与分配。
户口不在还有拆迁补偿吗
户口不在农村拆迁补偿是没有的。
即使是根据所有权的,但是户口也必须是农村的,具有自己的宅基地才可以领取补偿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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