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地役权的生效条件是:
1.合同形式要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要完整,包含当事人姓名、位置等信息;
3.合同生效时应该去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二、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
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相关的合同,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地役权合同的性质
地役权合同的性质如下: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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