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可以规定女职工的孕检次数,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选择权。并且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可规定孕检次数吗的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n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n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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