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第一桩“村主任”状告民政局确认其村主任选举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以株洲县民政局胜诉告终。
陈*南系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人,2002年1月15日,该村进行村级换届选举。陈*南和陈*产两位村主任候选人的当选票数均未过选民半数通过。次日,渌口镇镇政府委派两名负责干部监督重新选举,共发出选票1009张,收回选票1016张,多出了7张选票。此后,该村民选举委员会经举手表决,一致通过陈*南当选为该村村主任。随后,陈*南履行村主任职责。期间,株洲县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家洲村村主任的选举有多票行为。经民政局派员检查落实后,根据《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之有关规定,下发书面通知,确认本次村主任选举无效。渌口镇人民政府终止了陈*南的村主任职务。陈*南即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民政局所下发的通知侵犯其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确认通知,并恢复名誉。
株洲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株洲县民政局作出的确认王家洲村选举无效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驳回陈*南的诉讼请求。陈*南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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