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在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如果要进行名字修改,必须由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及合法收养方,亲自向户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在此过程中,孩子改名事宜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认可与配合。
然而,当子女年满十八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便可全面自主地行使其姓名权,选择更改名字的权利并不受父母反对与否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一)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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