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抵押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等地的国有土地;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面、滩涂等;
七、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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