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城关镇张某文和妹妹张某丽居住在父母遗留下的一座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内。2009年4月5日,张某文未经妹妹同意擅自作主将该楼房作价25万元卖给刘某,并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当即付定金2万元,余款在两个月内由张某文出具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由于张某文未能出具相关权证,刘某也未交付下欠房款。刘某向张某文催要权证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文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由张某文返还房款2万元。
法院立案法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某确,可以进行立案调解。就在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时了解到,原、被告都认为自己有理,且法律知识欠缺,都想找律师代理。为将双方损失降低到最低限,立案调解中心法官及时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调解。双方到庭后,法官找出相关法律规定,某确告知二人:被告张某文出卖的房屋是其父母生前所建,张某文和张某丽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房产没有分割之前,该房屋应为二人共用,对共有财产的处置,除非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单方处理的行为无效。张某文在某知自己所卖的房屋系与妹妹共有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财产,事后又没有经张某丽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张某文与刘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并从相关判例中告知双方,一是该案法律规定很某确,二是调解有利于缓和二人矛盾,避免长时间的诉累,法院可减收一半诉讼费,也可省去巨额的代理费等。在立案法官两某时的说服教育下,二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遂出现文中开头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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