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三局)与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机场公司)、绵阳市人民政府(下称绵阳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随着绵阳市市长唐利民亲笔在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和绵阳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990万元划入中铁十三局的财产,这起长达七年、当事人数次涉诉未获结果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机场公司系绵阳市政府于1994年开办、由市财政拨款的国有公司。1997年7月,中铁十三局与机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铁十三局承建绵阳南郊机场场道土石方、航站楼高架桥、截排洪沟等工程。工程于2000年3月竣工并交付机场公司使用。因机场公司迟迟不予结算和付清工程款,并以单方审计拖延竣工结算、克扣中铁十三局工程量,为此该公司曾于2002年11月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机场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诉讼中,机场公司为应付诉讼,以纪要形式承诺2003年3月31日前完成工程量结算,当年给付1000万元,余款在2004年分期偿还。中铁十三局鉴于机场公司的承诺,向成铁中院撤回起诉。后因机场公司未能履约,导致中铁十三局经营陷入困境,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遂于2006年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由机场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由绵阳市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成铁中院后经审理,判决机场公司向中铁十三局支付工程款9592015.39元及资金利息1422016.11元,绵阳市政府对机场公司的债务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绵阳市政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机场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绵阳市政府已向机场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数量已超过注册资金,不应承担机场公司的责任。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办案合议庭了解到,机场公司的建设资金以及各项费用均是财政开支,结合本案绵阳市政府在案涉工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与机场公司的关系,经多次向绵阳市政府做调解工作,取得了该市党、政主要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及时将调解书确定的990万元支付给中铁十三局,使这起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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