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租赁适用撤销权吗
时间:2023-06-21 22:26:12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低价租赁财产来说是不适用撤销权的,它并没有对债务人的资产低价转移,构不成恶意转让资产,这种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一、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恶意无偿、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债权人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会产生一定的成本,也就是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2、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处理财产时的第三人,很多情况下是明知债务人有主观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的,与债务人一起逃避债务,这时第三人有过错,也应当与债务人适当分担必要费用。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当大家需要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时,需要注意行使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在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期间届满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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