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是首先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一般分为四个组来表决(按债权分类)。各个组均通过表决时,重整计划即获通过。然后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相关知识: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要求
第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重整计划经过各组债权人和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因为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前始终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批准重整计划,所以,我国新法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二、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对于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是否要经过审查才能批准,各国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规定,法院在批准前通常要审查重整计划的内容、表决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新《破产法》第86条规定,法院应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具体审查哪些内容,也没有规定审查过程中是否要听取各利益方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予以公告重整涉及面广,影响大,采取重整必须及时,因此,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间也应当较短。我国新法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这说明,在我国,重整计划被批准后,重整程序也终止,执行重整计划不属于司法重整程序。为了使所有的债权人和股东都清楚重整计划的内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予以公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5条第2项规定:法院作出裁定时,应附加说明理由,并公告裁定的内容,但不必——送达关系人。重整人应将经法院认可的重整计划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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