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作中,当事人应保持合作态度,主动提供资料、物证和检材,诚实地回答询问、接受调查和检验,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私自更改鉴定书内容或对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束后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1、为了让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与鉴定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主动提供有关伤情状况的资料、物证和检材,并且诚实地回答鉴定人员的询问、接受调查和接受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对法医鉴定结论有疑问怎么办?"
如果对法医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向做出鉴定的法医或者鉴定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如果鉴定结果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已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诚实地回答鉴定人员的询问、接受调查和接受检验,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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