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但有时仅仅从条款的表面上可能无法发现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因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存在着“虚”与“实”的关系。某些交易由于市场原因或垄断性原因而导致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对等,在此类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强势的一方往往会公开采用条件比较严格甚至苛刻、不对等的合同例如,交易对象选择余地大的一方相对于选择余地小甚至是别无选择的一方、拥有资源控制权的一方相对于迫切需要资源的一方,都是在交易中处于强势的地位。在交易中,拥有强势的一方往往要利用这种强势地位而对另一方提出更多的要求、转嫁更多的风险并尽可能降低自身的风险、减少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在此类强弱地位悬殊的交易中,往往必须采用强势方的“霸王合同”,这类合同反而容易识别、审查。
而在某些经过精心设计的合同中,从表面上看约定十分明确、对等、公平,但恰恰是出具合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些表面上平等的合同有时其实质仍与霸王合同相类似,因为其权利义务也是不对等的。但这类隐藏的责任不对等就是一个虚假的约定,实际上是只对单方起保护作用。。这种情况比前一种更为隐蔽,不进行深入的分析往往被忽视。因此对于这类合同不能仅仅从表面上进行审查,而是要仔细分析、回味。反过来,比较有心计的合同一方往往采用这种方式提供文本。
这类条款类似与甲同乙在半夜时打赌,甲认为某店在营业、乙认为已经关门。然后甲约定共同去就餐,谁输谁承担餐费。实际上,店开着乙输了,要承担餐费;店关着无法消费,甲也用不着承担餐费,如果没有更明确的约定则甲方处于不败的地位。
此外,在所有的以非标准化的产品或智力成果为交易对象的合同中,由于质量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双方在质量标准上难以约定,往往造成事实上的合同责任不对等。也就是说,何时付钱、付多少钱是明确的,但交易对象的质量是不特定的。在审查此类合同时,对于违约责任中的这些“对等”条款要特别加以注意,尽可能用定量或定性的方式对质量加以约束,以维持权利义务的相对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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