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
1、不当得利的设立必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如果只损害他人,而不获得利益,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这里的利益不仅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扩大财产的范围,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负担的消除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应该减少但由于某些事实而没有减少的利益,如应该支出的费用,实际上等于增加财产;
2、他人因某些事实遭受损失,减少他人财产总额。如果只有一方获利而没有另一方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财产的减少,还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积极减少财产是指减少现有财产。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应该增加而不是增加;
3、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建立,以及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利润造成的。至于损失和利益的范围是否一致,形式是否相同,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扣除相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依据,指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取得利益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对方遭受损失,也不构成赠与等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即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取得利益时也有依据,然后根据消除。买卖被撤销的,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不当得利民法典的要素是什么?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包括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的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并非所有的公民、单位在获得不当得利之后都需要将自己已经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合同权益受损者,但若不返还,则需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或者证明自己之所以获利,是因为他人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实施了给付行为;或证明自己满足其他无需返还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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