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无疑是最为便捷高效的退出途径,若股权受让方为公司现有股东,可立刻实施股权转让;但若非公司股东的第三方欲购买股权,则需首先获得公司其余股东过半数的赞同并若公司其它股东明确反对将股权转让他人,则须自行购买。
因此,只要存在愿意作为受让方的第三方可接手股权,法律层面便无任何阻碍因素。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带动原股东退出机制的实施,本质上是通过公司自身回购原股东的投资额的形式完成。
换言之,公司通过减少相应注册资本的数额,采取强制性措施购买了原股东的投资份额,进而实现了他们的退股。
这种策略的优势在于无需另行筹集股权购买款项,然而这需要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积极合作和支持,因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办理程序较为繁琐,涉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债权人等诸多环节,耗时亦相对较久。
因此,若公司其他股东愿意积极参与并公司本身不存在过多或重大债务问题,实施此方法可能更具可行性。
3、请求公司以合理估值回购股东所持股份同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对于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出反对票并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1)公司在过去连续五年内未向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且该五年间持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所规定的股息分配标准;
(2)公司发生合并、分离、转移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期满或其他散伙事项出现,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以维持公司持续。
因此,请求公司回购股权需要遵守严格的条件限制,且即使条件具备,如双方在回购价格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仍需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因此除非万不得已情况,一般不宜选择这种退出方式。
4、解散公司的情形又分为多种类型,依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包括章程规定解散、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由于违反行政命令解散等不同模式。
因而,一旦正式决定解散公司,随之进行的便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方式。
需要注意,这是需要符合法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全力支持解散公司的提案,一旦公司被依法解散,则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股东成员都会自动进行脱离。
这是一种简洁明快且效果显著的退出策略,尽管过程较为繁琐,包括组建清算小组展开资产清查等多个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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