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中多数股东欲收回其持有的股份而退出资本运作,必依照法定清偿宛如进行程序。
首先,此类股东应与其他股东进行深入磋商,对于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进行客观评估,而后由本公司决定是否自主回购这些股份。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亦需预先明确,以何种方式计算股份的购买价。
然而,倘若退出的股东与本公司或其他股东未能就此问题取得共识,解决方案可定为通过法律法规途径进行裁决,以便判定股份的真正价值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全文4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