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受到限制;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7、自诉人在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8、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自诉案件上诉人可以上诉吗?
1、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诉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诉权。
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只可以就民事判决部分进行上诉,不能就刑事判决部分上诉,所以,如果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上诉的,只是对事部分的上诉,不会加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刑罚。
3、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的,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不管是对刑事判决部分还是民事判决部分上诉,或是同时对刑事及民事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都不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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