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上诉被告。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当地各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应当提起上诉。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根据这一规定,在中国的刑事二审程序中,有三种人享有上诉权:
的判决、裁定与检察官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规定检察官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其中一人依法上诉,就会进入二审程序。案件审理时,被告人、自诉人是未成年人或者身心有缺陷,不能正常进行诉讼的,其法定代表人也应当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他们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也就是说,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而且可以防止辩护人和近亲属违背自己的意愿提起上诉,不合理地纠缠,妨碍案件的及时结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有权对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但无权涉及刑事判决部分。第一审刑事判决没有其他法定上诉或者抗诉的,上诉期满后生效。为方便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可以暂不交付执行。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同意,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的上诉,也应当视为有效上诉。应当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有上诉权,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请求权和抗诉权。该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后五天内,决定是否提出抗议并回复请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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