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一审判决、裁定(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并享有平等的上诉权。辩护人和被告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上诉。辩护人和近亲的上诉必须得到被告的批准,并以被告的名义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近亲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在一审判决、裁定中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如果被告人不仅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的被告人,而且是附带民事部分的被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不能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如果被告人只是民事部分的被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只能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上诉权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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