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绍市建许〔200〕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
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机关经办人各执一份。特此通知。
申请经办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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