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处理规则》,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吊销,或用人单位提前决定解散或关闭,且无法承担相关责任的,其投资方、启动单位或主管部门将作为联合方
**秦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玲表示,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关闭或撤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不具备成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事人的资格;另一方面,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等引起的争议,经济补偿或补偿需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曾玲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规则”该条款解决了仲裁程序中雇主方缺席的问题,但投资方,启动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合作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民事责任的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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