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是多久?
时间:2023-04-03 17:50:11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保证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证期限,超过这个保证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证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证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质量保证期并非缺陷责任期。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即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缺陷责任与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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