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所以公司可以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在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仍然是有效的。
一、分公司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可以
分公司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是可以的,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未经授权一般是有效的,但分公司自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公司可能不会承认该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不会承担基于分公司擅自签订合同导致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
二、什么是无效合同
(一)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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