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一、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应当在与对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如果受胁迫方还受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则应当在恢复了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配偶的,其配偶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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