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过程中注意保存必要的证据,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中,一定注意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如果所购买的商品产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勘察证明。
关于尽快制定餐饮消费纠纷裁决条例的建议
环岛路餐饮行业消费维权先行赔付制度,昨日正式启动。这是由思明区滨海街道和滨海工商所共同引导创立。
外地游客在厦吃饭,遇上消费纠纷,调解理赔所需要的时间可能让游客望而却步。为解决这一难题,滨海街道和滨海工商所共同成立了一个20000元的先行赔付基金。环岛路上的30家餐饮企业均加入该诚信联盟并签定先行赔付承诺书。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消费者、商家和思明区消费者委员会滨海分会一同进行责任界定并确定理赔金额,该理赔金额从基金中预先支付,以保证消费者能在第一时间获得赔偿,减少时间成本。责任商家应在一周内将基金预支部分补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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