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民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民的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对网络用户的行为往往缺乏可控性,网络用户相对分散,查找困难,赔偿能力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很少将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列为被告,但只能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护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承担连带责任是可行的。在大多数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的意向。有人认为,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没有联系的意思,不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平公正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常鼓励网民上传或下载最新的热门作品,这样可以通过增加服务人群来增加广告收入。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思路,在网络环境下多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一方是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单位,正是经营行为导致了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这也是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能真正制止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可以采取必要的过滤措施提前防范,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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