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两部分。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上述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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