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借条的不同位置加盖公章会产生不同的效力。本文仅讨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出具的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公章的性质。
公司盖章代表该公司自愿共同承担债务。
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公司在借款人签字后又在借款人处盖章的,公司是共同借款人,需要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如果借款自然人与公司到期不偿还借款的,可以把自然人与公司一起作为被告。
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在劳动合同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依然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因此,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强烈建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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