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甲方某某县商业总公司。住所地:某某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某某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某某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经理。
乙方某某县杨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杨某社”)。住所地:某某县杨某镇杨某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某某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关社”)。住所地:某某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
丙方
为推进某某县商贸系统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落实乙方金融债权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下属企业某某县饮食服务公司于年月日从杨某社借款1笔金额330000元,于年月日从城关社借款1笔金额350000元,截至本补充合同签订日,拖欠利息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合计元。
二、甲乙丙三方对上述借款用于某某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事实及借款本金利息金额无异议。
三、因企业改制,甲方现将下属企业某某县饮食服务公司转让给丙方,对所欠乙方的债务一并转让,对此甲乙丙三方均表示同意。
四、从《某某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丙方负责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
五、丙方在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后,应当在取得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以新企业的名义与乙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以取得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提供抵押,资产抵押不足部分,提供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丙方提供的保证人乙方不予认可的,由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上述事项必须予以积极协助。
六、在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前,甲方对丙方的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完毕之日止。
七、本合同不受《某某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该合同被撤销、认定无效等原因不再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由甲方提供新企业为乙方落实债权,在落实债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丙双方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补充合同生效后,丙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的,必须书面向乙方说明情况。丙方为及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制裁措施。
九、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乙方有权了解改制工作的相关信息、查阅、摘抄、复制与改制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甲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对此甲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甲丙双方的要求,对知悉的改制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保守秘密。
十、本合同作为《某某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内容的补充,只针对乙方金融债权的落实进行细化,并不涉及和修改甲丙双方原先约定的内容。有关乙方金融债权落实的条款,甲乙丙三方按照本补充合同执行。
十一、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本补充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同意。涉及本合同履行、修改、补充等事宜的相关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二、如因本补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某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补充合同自甲乙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补充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某某县商业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某某县饮食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某某县杨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某某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签章)
二○○某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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