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需要规定拆迁奖励
时间:2023-05-31 17:33:18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拆迁奖励是否需要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拆迁补偿协议由被拆迁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签订,拆迁奖励最好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确定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哪些程序要求?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具体程序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村范围内发出征地通知书,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和补偿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目的等,公告后种植或者种植的农作物、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乡镇政府,就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协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根据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进行处理和协调。村委会或者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政府通知土地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并组织听证依法听证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经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业主、使用人确认后签字。(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程序等民主程序,对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以村委会为征收主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后,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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