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征,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时间:2023-06-17 03:26:20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征

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征有:

1.普通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普通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2.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3.普通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二、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三、普通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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