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破产听证程序
首先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债务人有关人员针对破产申请发表意见;合议庭对债权是否成立、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债务人发表最后意见。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举证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可依职权调查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合议庭认为必要,也可以接受或是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询问当事人双方对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证据资料的意见。如果在听证会时形成新的争议焦点未能充分举证和辩论,合议庭可以决定再次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前,债务人要求不公开听证,以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理由是听证会上会披露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般情况下,围绕破产债权是否成立,破产原因等听证事项涉及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财务信息,并不会涉及商业秘密。但也不排除债务人在否定破产原因或审查破产重整可行性时,披露产品研发阶段性成果、具体项目规划和推进情况等经营、技术方面信息。即便如此,在细节披露方式上可予以规避,也不应排除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实践中,债务人对进入破产程序并无异议,但在听证会上以此为由要求排除利害关系人参与,其动机往往并不正当,可能存在串通掩饰申请人不实债权等情形,因此需要严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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