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介绍
时间:2023-07-05 21:24:21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货币化安置方式一(自选房源)

(一)货币化安置费用。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含文林镇区域和珠嘉镇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区域)。

2、奖励补助。按每人最高5万元标准计算奖励及补助(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1)拆迁奖励。按规定时间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按每人最高2万元给予奖励。

(2)政策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含二手房),按每人最高3万元给予补助(含购房、装修、搬迁及过渡费等补助)。

3、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婚嫁、生育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总费用:

(1)选择在县城规划区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及奖励补助中的购房补助组成。

(2)不选择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即为安置费用,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支付。

(二)购房要求。以户为单位,原则上,安置对象每户应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3人及以上人户,每户可购置面积人均不低于25平方米),且购房总金额(含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不低于安置总费用的50%。

货币化安置方式二(指定房源)。安置对象在政府指定开发楼盘的房源中,随机抽选商品住房。

(一)安置房源。按照“锁定房价”的要求,新出让商住用地地块时,在出让条件中设定一定比例由中标开发企业提供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拆迁群众的房源。

(二)安置标准。以户为单位,为安置对象提供人均55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以产权面积为准)。原则上,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住房不得低于人均55平方米。

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由安置户与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的成本价格购买;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由安置户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资金结算。安置对象选择住房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安置对象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与开发企业按约定价格进行结算。

(四)过渡费。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之日起至政府公布的选房之日止,12个月内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超过12个月的,一律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

(五)其他事项。选择安置住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涉及的手续费、后期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负责。安置住房原则上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安置房源的分配由拆迁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置对象集中抽签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省政府日前下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2012年颁布的补偿标准同时废止。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政策不包括

根据新政策,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因为有部分人会想着相应的房屋征地补偿得到的费用是否能买到相应的房产,或者说是按照各省的规定以房抵房是否可行,只要他们认为有一种补偿方式能够满足他们的生活要求的话,那么拆迁工作的进展便会快很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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