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参加,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行使仲裁活动中的权利、承担仲裁活动中义务的人,被称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按照代理权的取得,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三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的特征是:
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仲裁活动,不能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四、代理人参加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活动行为,因此只享有和承担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享有和承担实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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