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以本人名义而不是以本人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必须是受他人委托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人,由于所表达的意思不属于自己的意思,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不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而是复议代理人。二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侵犯海关合法权益的人。这里的“信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一定事实作出的主观判断。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当,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不影响其作为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它必须是海关行政执法关系中的管理对口人。在实践中,此处的管理相对人不仅仅指海关明确指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没有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有关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有不利影响的,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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