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问题有:
1、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2、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不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卫生复议申请的人。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复议案件当事人。
卫生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复议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受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作为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的有:
1.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第三人。卫生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其不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其有利害关系,要求参加到卫生行政复议中的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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