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三包义务是:
1.修理:产品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或存在非人为损坏时,销售者应当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2.更换:产品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更换同类、同样规格的新产品。
3.退货:产品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修理、更换的情况下,销售者可以退还购买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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