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二、吉林药品广告审批条件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药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吉林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
2、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3、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4、注册备案的产品标签;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产品注册备案证明文件;
7、注册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8、生产许可文件证明文件;
9、广告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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