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住宅租赁者必须连续至少五年在保障性住房中居住,同时他们也需符合保障性住房的销售标准。
一旦得到出租方的明确许可,这些租赁者便有权利购买所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并须严格遵循相关的销售条例。
当然,如果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不得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话,那么这一条款也将生效。
在出售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此类房屋的收入管理方面,应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其次,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和满足那些达到了住房保障要求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刚入职的员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需求。
至于省辖市、县(市)政府是否能推出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的政策方案,则需要根据本地区保障性住房的实际供应情况进行考量,并与总体住房保障需求相结合而做出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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