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求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失业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最长领取时间为24个月。
根据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获得不同金额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来说,在第一至第十二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2055元;而在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1644元;最后,对于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1420元。
具体政策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请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四点: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 非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地区的失业人员。
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2.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 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 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5.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失业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6.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按规定将失业人员名单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综上,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根据不同时间段和条件不同,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请需要同时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地区的失业人员等条件。若符合以上条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一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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