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竣工验收要求及期限有多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二、环保竣工验收时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4、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三、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有哪些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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