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同事一起参加了新、马、泰三国游时,在到泰国金沙岛的自由活动中,不幸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属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和人身意外保险费。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去年3月,李某的同事陈某作为李某等6人的代表与东方明珠国际旅行社签订了赴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团体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参加人数、日程等内容。同年4月1日,旅行团一行人来到了泰国金沙岛,导游让游客们在岛上自由活动,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及相关事项,但李某仍在自由活动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旅行社为李某家属垫付了赴泰国办理李某后事的费用2万余元。
李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有保障旅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由于李某对海况和水文都不熟悉,旅行社也未向他发出游泳时可能会发生危险的警示。在此情况下,李某在泰国金沙岛游泳时溺水身亡,李某本人并没有过错;旅行社也没有告知李某需要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致使其丧失获得意外保险金的权利;同时,旅行社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旅行社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金和人身意外保险金。
旅行社称,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是游客出于自愿,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也已明确载明,旅行社已经做到了告知义务。对于游泳中存在的危险,旅行社方面也多次告知游客注意安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判断出游泳的危险性,故旅行社对李某的溺水身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没有亲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但其同事陈某已经代表李某等6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事后,李某也参加了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活动,所以李某应当知道旅游合同的有关内容,其中包括了旅行社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而且,李某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和预见游泳时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李某由于其疏忽大意,对危险估计不足,导致其在一个可以游泳的场所游泳而溺水身亡,对此李某本人具有主要过错。旅行社作为去泰国金沙岛游泳项目的组织者,对游客游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及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旅行社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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