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律师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商家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但对于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争议。有律师认为,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的方式,虽未违法,但是方便了自己,却违背了“便民”的原则,比商家的行为更加恶劣。
北师大珠海分校一家面馆开业后甚至一直不设收银台、收银员,不刷卡、不收现金,所有用餐者均须刷微信二维码点餐并支付餐费。有曾经光顾过该餐厅的一名食客7月11日向本报记者回忆,虽然该店电子支付挺方便,但也有不便,例如有一次她朋友刚付了单,想要换另一种菜式,但价格却贵了一些。店方表示,不可以取消已经下好的订单,只能选择与差价相符的产品,然后店员再口头通知店里的厨师改换产品。
日前,银行表示:“谢绝现金”的做法属于拒收人民币情形,是一种违法行为。
人民银行珠海支行相关负责人7月11日进一步回应记者表示,消费后用任何一种电子方式支付都是可以的,但不可以拒绝现金支付,目前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对现金使用有较大冲击,该面馆现象为新生现象,尚未有具体的法规进行惩处。
目前,银行法务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具体的处罚结果还需等待时日,未来也有可能会对相关情况出台具体的条例,这位负责人表示,“这其实是件很小的事情,但却说明了电子支付潮流的势不可挡。”
拒绝现金纠纷法律咨询:
“拒收人民币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应是相对于其他币种而言。拒收人民币和拒收现金应该区分看待,商家如果收取欧元、美元,不收人民币,属于拒收人民币的行为,则违反了《人民银行法》,但是商家不收人民币,也不收其他币种,只选择刷卡或者微信支付的结算方式,应不算在违反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之列。”
但是,律师表示,商家“谢绝现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结账。
而对于政府服务机构谢绝现金的行为,廖建勋表示,该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因此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违反了公共事业服务便民、高效的行政原则,不违法,但却不合理,应该给予居民缴纳现金的选择。
律师认为,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不仅没有违反《人民银行法》,也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赵绍华表示,拒收现金只是在支付方式上有所选择,应不属于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此外,商家只要明示消费者支付方式,也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示了信息,消费者不接受这种方式可以不进店消费。”
不过,律师表示,相对于商家的行为,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的行为更加“恶劣”。“公共服务机构,比如工商登记查询服务等,不收现金,方便的是自己,却让一些不习惯刷卡消费的市民,这种行为违反了便民的准则,更应该改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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